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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方式,坚持“全员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和“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遵循培训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行业特点,提高培训质量,实现培训目标。

  第五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机关公务员和专业人员,重点培训处级以上干部和基层一线干警、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的主要方式:坚持组织调训与自主培训相结合;坚持脱产培训与在职学习相结合;坚持国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坚持短期培训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坚持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工部门牵头抓总、规划指导、分级实施、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培训的分类

  第八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按类别、等级、衔级划分培训种类。

  第九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按工作性质分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专业人员3个类别。按职务级别分为处级以上干部和一般干部两个等级。

  第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

  (一)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的培训。一般由当地人事部门组织培训,也可由司法行政机关与人事部门联合组织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二)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按照其相应职位要求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晋升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任职培训要求接受培训。

  (三)更新知识培训又称在职培训、定期培训,是指对全体公务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目的在于使公务员不断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累计不得少于5天。可采用讲座、参观、研讨、岗位练兵或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灵活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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