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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的补充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的补充意见
(粤司[2006]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自2002年我省开展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以来,岗位公职律师发展迅速,至今已在广州、深圳、佛山、珠海、韶关、东莞、潮州、清远、湛江等市进行了试点,共有岗位公职律师190多人。岗位公职律师为保障和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2005年10月份,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 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05]266号),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解决实际问题,保证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单位的范围

  目前岗位公职律师的试点单位仅限于政府的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因此,各市在受理申请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公职律师作为我国律师组成的一部分,其律师的特殊职业身份可能与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和某些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相冲突。因此,对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执法部门申请公职律师岗位试点的,要予以严格甄别,确保持证人实际从事法制工作。

  2、公职律师为政府律师,因此岗位公职律师均应具有政府公务员的身份。对于党委、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等非行政序列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目前不宜作为试点单位。

  3、对于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如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人民银行、工商、质监、药监等)申请试点的,应根据其工作的需要,从严把握。

  4、对于无独立行政主体地位的城市街道办、镇政府、村委会等申请试点的,暂不予考虑。

  5、由于公职律师尚属试点阶段,在《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章未对其作出正式规定的情况下,公职律师岗位试点的范围及岗位人数不宜放得过宽,每个试点单位岗位公职律师应限在3人以内。

  二、岗位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担任岗位公职律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3、在试点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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