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再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投诉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投诉处理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投诉处理情况上报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并填写《黑龙江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4)。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
招投字[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