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三)投诉事项的主要事实;
(四)投诉人的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九条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一)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附表1);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内容明显不符合事实的;
(二)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三)超过投诉时效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任何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五)投诉事项已做出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向法院起诉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递交投诉受理机构。
对于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活动。
对于已经查实或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应当按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投诉调查,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调查笔录(附表2)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
十三条的规定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