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招[2007]23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招投标监管机构: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招投标活动市场秩序,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诉处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投诉处理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第五条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将投诉受理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并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www.hljztb.com)上公示。
第六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与招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