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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司[2006]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1个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新形势下为老年人提供维权服务优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为老年人提供维权优待工作的意识

  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参与老年人维权服务优待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主动介入政府关心的热点问题,讲政治的具体表现;是党和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活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积极参与老年人维权优待工作,增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同时要注意收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积极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事例,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刊物等多种方式,宣传报导好人好事,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推动老年人维权优待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组织落实,积极采取措施,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机构人员到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楼)、老年公寓等老年人集中的地方,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现场法律服务活动,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派发宣传资料;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到老年大学讲授基本法律知识。通过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和法律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老年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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