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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4.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在有条件的乡(镇)和机动车交易市场延伸办证服务窗口,定期组织人员深入边远山区,主动上门服务,为群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公安、交通、农业、税务、保险等部门要积极推行税费征收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
  5.工商、商务、税务等部门要强化机动车销售的源头管理,规范机动车交易市场和销售行为,严格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拼装、报废机动车和销售未录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6.工商、商务、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督制度,督促销售企业签订机动车销售保证书,明确销售企业责任,要求销售企业协助车主及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销售企业要建立机动车销售台账,逐项登记机动车车主、车辆品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并定期将机动车销售台账报行政区域内公安交通管理或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7.工商、税务、保险、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车辆购置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费征收前移的办法,把相关税费纳入机动车销售环节进行征收,确保税费的正常收取,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率。
  8.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机动车管理档案和台账,在乡(镇)、行政村实行“一车一档”的管理制度和“一盯一”、“一帮一”的监督管理办法。
  9.公安、交通、农业、工商、商务、税务、保险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管理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六)全面总结和巩固发展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1.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清理整治工作,于12月31日前逐级向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送总结报告。
  2.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管理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听取整治行动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各地要紧紧围绕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层层部署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治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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