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交通管理、农机监理部门要对申报登记和行政区域内无牌无证机动车摸底排查的情况进行复核,通知未申报登记的车主及时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三)集中拉网式排查整治阶段(2007年8月11日至9月10日)
1.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公安交警、派出所民警、专兼职协管员、农村治保员、农机监理人员等多种力量,深入边远山区特别是容易藏匿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死角盲区,开展拉网式的全面排查整治,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
2.对排查整治出的无牌无证机动车,一律实施暂扣,并依法按上限处罚。符合专段号牌管理条件的,在车主按照规定缴清相关税费后,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出所要开展县乡道路路面秩序集中整治,重点整治客运超员、超速,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驾驶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和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从严惩处。
4.工商、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对机动车销售企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车辆修理厂等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查处拼装、销售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和违规销售行为,依法查扣拼装和报废机动车,整顿农村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
5.公安机关要注意发现盗抢机动车线索,力争破获一批涉车违法犯罪案件。
(四)督察、复查和验收阶段(2007年9月 11日至11月30日)
1.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组织督察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逐级开展整治行动督促检查,并对排查出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和清理整治数量进行复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限期集中整治。
2.对完成上述各阶段工作任务的,由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五)规范、完善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1.交通、税务、保险部门要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提供的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机动车信息,按照规定征收2008年的相关税费。
2.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对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机动车进行分类,对符合规范管理条件的,纳入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管理条件的,使用专门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重点管理;对冒领、骗领专段号牌的,要认真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出所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县乡道路管控,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取缔农村地区新出现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及非法营运车辆。同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城区、城郊结合部等存在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及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深入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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