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四种车”,经检验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以延用1至2年;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
6.对涉嫌盗抢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及时移交公安刑侦部门查处;对涉嫌走私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移交海关查处;对属于非法拼装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解体。
7.整治行动期间,除“四种车”外的其他无牌无证机动车,以及2007年6月1日后新购置的机动车,一律严格按照规定征收税费,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凡不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整治步骤和工作重点
整治行动从2007年6月11日开始至 2008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6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工作准备阶段(2007年6月11日至6月20日)
1.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结合实际,制定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
3.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公安交警、派出所民警、专兼职协管员、农村治保员、农机监理人员等多种力量,深入乡村开展宣传和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数量、车型及分布区域,彻底摸清底数,建立无牌无证机动车登记台账。
4.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配合,对农村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和交易情况进行摸底,掌握机动车交易的数量、车型、买主、购买时间及注册登记情况等。
5.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对机动车信息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排查出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和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档案已被强制注销、未办理注销登记,以及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逐一登记汇总,告知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登记、车辆报废、延缓报废和检验手续。
(二)集中申报登记阶段(2007年6月21日至8月10日)
1.由车主到行政区域内公安交通管理、农机监理部门或两个部门在乡(镇)设置的流动服务点申报登记。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主动上门服务,按照规定对申报登记的机动车当场进行审核比对和人工检测。对符合专段号牌管理条件的,要当场注册登记,核发专段号牌。
2.对主动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报废车回收企业要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建立便捷的移交渠道,当场办理移交手续,并公开集中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