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3.丘北、临沧、保山等地的经验得到深入推广,农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三)整治主要任务
  1.由各级公安机关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对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排查整治。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彻底整治无牌无证机动车,严厉打击盗抢机动车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
  2.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任务,针对无牌无证机动车形成的原因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整治和规范农村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严格机动车的安全检验和管理,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让农民群众购得起车、交得起费、上得了牌,铲除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滋生的土壤。
  四、整治对象和方法
  (一)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省无牌无证机动车、假牌假证车辆,重点是农村地区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以下简称“四种车”)。
  (二)整治方法
  1.在整治行动集中申报登记阶段,对主动申报登记的“四种车”,经审核比对,排除盗抢、走私、非法拼装及其他涉车违法犯罪嫌疑,而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分别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核发专段号牌,纳入户籍管理。
  2.在整治行动集中申报登记阶段,对主动申报登记的“四种车”,不再收取注册登记检验费和2007年以前欠缴的相关税费;除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牌证工本费按照规定收取外,摩托车牌证工本费减半收取。
  对整治行动集中申报阶段结束后清理排查出的“四种车”,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对已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四种车”,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纳入规范管理:一是车主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凭证或者合法来历凭证不全,但能提供证明材料说明车辆确属合法取得的;二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无盗抢纪录的;三是车辆无重复注册登记情况的;四是车辆产品已录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五是2008年的税费已按照规定缴清,或经交通、税务、保险部门出具减免或缓缴证明材料的。
  4.对不符合纳入规范管理条件的“四种车”,继续按照专段号牌纳入重点户籍管理,不进入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不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在行驶证上记载限制行驶的时间和区域,禁止办理转出、转入登记等。其中,行驶证的有效时间为1年,期满后必须换证;行驶的区域由各州(市)自行确定,但不得超出本州(市)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