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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四、普查有关要求
  此次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时间安排、统一操作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制定普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的普查工作方案,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编制《云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印制普查登记表,制定指标解释、计算方法、技术要求等指导性文件,为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提供保障。各州、市要结合实际,组织摸底调查,完善和细化本地的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抓好具体组织实施。
  (三)抓紧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要按照我省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监测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省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重点放射性污染源(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源)、农业面源等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
  (四)开展技术培训
  各级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精心安排,组织好普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普查人员的技能与水平,确保普查人员熟悉普查工作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污染源普查方案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抓好宣传动员
  在普查的不同阶段,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要求,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参与;要在新闻媒体开设固定节目或专栏,跟踪报道和宣传普查工作,制作系列宣传品,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落实普查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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