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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7]9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6]36号)精神,切实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省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现状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地区分布和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四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清查普查对象,开展污染源监测,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工作试点及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根据监测结果完成普查表审核、录入、汇总工作,建立污染源数据库。省环保局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审核、汇总,并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普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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