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概况
2003年,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省(市)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已先行一步,开展了试点工作,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各有特色的做法和经验。在组织机构上,六省(市)普遍建立了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狱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厅(局)。上海市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了由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局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司法局下设“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副局级),由市编委核批编制20人,内设矫正处、综合处、联络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工作经费方面,普遍有一定的保障,如上海市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每年均拨付2000余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社区矫正工作;北京市2004年共投入资金900万元。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社区矫正已在6个试点省(市)的63个区(县、市)、722个街道(乡镇)展开,共接收、管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15787人,其中管制222人,缓刑9407人,假释2074人,暂予监外执行532人,剥夺政治权利3552人,取得初步成效。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广东、湖北、四川等12个省份成为第二批试点地区。
三、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情况
(一)考察调研,掌握情况
2003年底,省司法厅组织省监狱局和广州、深圳等部分地市司法局的同志到第一批试点地区进行学习和考察,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概况及特点有了一定的了解。2004年底,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编办、省监狱局、省法学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合考察小组,重点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省(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运作方式、管理机构、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等具体做法进行了考察学习。2005年底,省司法厅组织社区矫正考察团对美国、加拿大等国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考察。通过这些学习考察活动,使我们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推进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理清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