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又是试点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大量的日常工作要靠司法行政部门完成。这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新挑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大局出发,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主动配合、自觉协调的意识。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满腔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去对待试点工作,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及时、主动地与联席会议的各有关成员单位取得联系,尤其是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分工,监督、考察和帮教社区服刑人员的大量日常工作,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承担,但是监督考察的法律程序仍然要由公安机关依照现行法律履行。因此,司法行政部门不能孤军作战,更不能包揽、代替。要调动和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的强大合力,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争取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试点过程中遇到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时汇报,向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单位争取支持和帮助,使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要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发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对于工作中出现的与法律、政策不相一致的地方,要书面请示上级相关部门。在这里,也希望各有关部门能切实给予我们的工作以配合和支持。
同志们,我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启动了。我们相信,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积极配合下,我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一定能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建设和谐广东做出贡献!
杨日华同志在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3月10日)
同志们: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省司法厅协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下面,我受联席会议的委托,将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作一个简要汇报。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由来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其主要特点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1.按照我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