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陈伟雄同志、杨日华同志在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粤司[2006]65号)
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现将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陈伟雄同志,省司法厅副厅长杨日华同志在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广东省司法厅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陈伟雄同志在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3月10日)
同志们:
这次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是在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后召开的。省委对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梁国聚同志亲临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今天,各有关成员单位的领导一起共同研究解决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它标志着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建立了在省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密切协调配合的基础上,由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这种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机制,为今后顺利推进试点工作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这次会议既是联席会议联动机制的启动大会,也是动员部署工作的大会,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作为我省第一批试点单位的广州、深圳、江门、湛江四个市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两院两部的《通知》要求,学习借鉴第一批试点省份的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我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下面,我就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试点工作抓出成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在我国现行非监禁刑罚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上,为了更充分地发挥这些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探索、整合、丰富和发展,其法律基础是确定的。选择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的五种对象,即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在我国的
刑法、
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对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多年以来所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