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本着统一规划、服从市容、市场运作、依法设置、提高水准的原则,重点治理中心城区154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7条放射线、外环线、高速公路、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本市16片重点繁华地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周边地区、海河综合开发改造规划区域、风貌建筑保护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依据本通知精神确定本地区治理范围。
二、治理内容
(一)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拆除。
(二)虽经行政许可准予,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和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拆除。
(三)在外环线内(不含外环线)设置的大型占地立柱广告设施(含大型占地指示牌)一律拆除;高速公路和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规划调整设置。
(四)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在禁设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拆除。
(五)楼体、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不符合《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予以拆除;符合《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应按照《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