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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产局拟定的2007年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产局拟定的2007年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53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水产局拟定的《2007年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2007年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2007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7〕9号)要求,为加强我市2007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形式

  按照农业部的总体部署,沿海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6〕 9号)和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115号)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行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沿海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边防、消防、气象、安全监管、工商、财政、民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成立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督促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措施,协调解决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二、管理内容和方式

  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2007年6月16日12时至2007年9月1日12时,现行伏季休渔管理规定不变。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由陆地监督管理和海上监督检查两种方式组成。

  (一)陆地监督管理。

  1.所有休渔渔船要停港休渔,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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