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与监督,坚决纠正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务工经商等涉农事项中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取消各种名目的非法押金。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政府纠风办
(三十三)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管。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
(三十四)加强乡(镇)债务的专项治理,力争用3-5年把乡(镇)债务基本化解。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交通厅、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计生委、扶贫办
(三十五)加强村级债务的专项治理。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
(三十六)严肃查处乡(镇)、村、基层站所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案件。
牵头单位:自治区纪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民政厅、公安厅
(三十七)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推行领导干部包案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信访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纪委、政法委
六、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三十八)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县(市)、乡党委和政府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
牵头单位:自治区纪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三十九)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
牵头单位:自治区纪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四十)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委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统一组织监督检查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督促县(市)纪检监察机关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积极开展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纪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