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基本要求:
1.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杭州”的要求,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3.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
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1.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2.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3.落实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
4.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5.落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6.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三、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十四)考核工作以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五)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十六)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周期为上年度的12月1日至本年度的11月30日。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初,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本机关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考核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
(十七)考核机关根据行政机关自查自评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检查考核,评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十八)被考核单位下属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抽查情况与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挂钩。
(十九)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计分办法根据考核内容按评分细则确定。
(二十)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可以视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