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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1.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制定行政决策规则;
  2.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3.推行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十)起草、制定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立法法》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起草报送法规、规章草案,确保质量;
  2.对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3.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并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和审查;
  4.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一)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1.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3.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4.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5.严格执行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6.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
  7.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8.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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