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决定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市)政府直属单位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三)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四)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的办法和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二、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五)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