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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八)关心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身心健康。每两年安排20名左右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代表(含职业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参加自治区组织的休假考察活动。各类用人单位每一至两年要为高技能人才安排一次体检。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市场配置和保障水平
  (十九)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技能人才面向基层和重点建设项目流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强化服务功能,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推进高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有效对接。根据实际需要,引进区内紧缺、企业急需的海外高技能人才。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要注重职业院校(包括民办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和技能层次“十一五”期间要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人事部门要按照实际需要核增职业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岗位职数,扩大职称评聘比例,及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对职业院校选调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配政策办理。
  (二十)建立高技能人才归口管理制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各类企业、行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员工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二十一)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在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越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对于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可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和本人意愿及身体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5年。在计发和调整退休待遇时,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知识分子中、高级同等待遇享受有关政策。
  六、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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