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交流活动。各地、各行业、企业要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集团)、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开展区内外技术交流学习、观摩等。也可以结合行业、企业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组织高技能人才开展国际、国内的职业技能交流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要重视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使之发扬光大。
三、建立和落实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工资福利待遇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十二)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各类企业录用(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行业和各类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就业准入制度,对招用、使用劳动者在规定的技术岗位从业的,实行就业准入。
(十三)引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津贴。对具有高级工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能保证质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按月发给岗位技能津贴。指导性技能津贴参考标准为:高级工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元;技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十四)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根据所在技术岗位,科学测定专业技能岗位工资标准,效益工资的分配系数要向专业技能岗位(工种)倾斜,对具有高级工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按年度定期进行综合技术技能考评。考评合格者,用人单位可给予年度一次性表彰奖励。指导性奖金标准为:高级工奖金额度为上年自治区社会平均月工资的2倍,技师奖金额度为4倍,高级技师奖金额度为6倍,奖励应在下年度第一个月内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