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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的通知
(陕安委会发〔200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8月上旬至8月中旬,由有关部门组成三个督查组,对各设区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贯彻8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对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7]40号)精神的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督查内容

  本次督查内容包括:市、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全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安全大检查的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石油、化工、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渔业、农机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以及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经营情况等。

  二、 督查方法

  督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是听取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深入企业进行现场督查,发现问题,督促解决。

  三、 督查时间

  2007年8月7日至8月20日。

  四、 分组安排

  第一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建设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国防科工委参加,负责检查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渭南市和杨凌示范区;

  第二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教育厅、民航西北管理局参加,负责检查汉中市、商洛市和安康市;

  第三组: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农业厅、西安铁路局、西北电监局参加,负责检查铜川市、延安市和榆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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