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警车使用管理检查和教育整顿的通知
(粤司[2006]7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直各监狱劳教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警用车辆的管理,严肃警容警纪,防止有关事故的发生,树立和维护我系统的良好形象和声誉,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认真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政[2006]35号文,见附件1),省厅决定,在全系统开展警车使用管理的集中检查和教育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警用车辆是人民警察特有的标志和装备,是国家配备给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专用的工具,按规定管理、驾驶警车是每一位人民警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事关我系统和广大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各单位和广大司法警车驾驶员要进一步强化司法警车的专属性、标志性、身份性意识,克服麻痹大意、疏于管理的观念和做法,明确警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按规定驾驶警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管理,严格督察。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及督察权限内单位警用车辆的督察、管理,一是要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省厅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近年来警车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二是要加大警务督察的力度,各级警务督察队要积极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及督察权限内单位的警车使用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省厅、局将于近期组织专项督察,对违规使用警车、不规范驾驶警车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广东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三是要加强对警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强化驾驶员的纪律观念、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各级司法局和监狱劳教单位要在4月20日前,组织单位领导和警车驾驶员进行一次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知识的考试(试题见附件2)。同时,要对本单位干警职工的自用车辆进行登记备案,掌握了解每位干警职工拥有私车的基本情况。严禁单位或个人使用套牌、假牌车辆。
三、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各单位要根据近年来警车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提高警车使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要严格执行警车使用审批规定,建立和完善警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一人一车的责任制(见附件3)。出现问题,要追究驾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关于非警察身份警车驾驶员着装问题,省厅正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