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节水、废物再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三十)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六、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三十一)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节能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将节能工作纳入政府主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针对当前节能降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三十二)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强节能监察中心建设,完善职能,充实力量,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十三)明确部门职责。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全市节能日常工作,负责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交通局会同农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工作;市农业(林业)局负责农业、林业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市级机关节能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南通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各县(市)、区要将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园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落实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
(三十四)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市、县级政府分别与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节能评价考核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