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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二十四)加大节能执法监督力度。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等情况。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

  五、加强节能政策引导,健全节能保障制度

  (二十五)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市级财政2007年度安排500万元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节能项目、示范工程、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相关工作部门和个人的考评奖励,并视项目实施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市)、区级财政也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和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十六)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完成节能降耗指标和在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七)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进行工艺改造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建成并投产达效后,经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根据省、市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有关文件规定,民用建筑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经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全额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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