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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沧源崖画、广允佛寺等民族文化资源和崖画谷、南滚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生态资源,采取举办佤族司岗里狂欢节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具有佤文化特色的旅游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体系,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路面等级,加强公路养护,发展民间运输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城乡邮电通信网络建设,保护邮政、电信设施,促进邮政、电信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城镇建设原则,重视以佤文化为代表的园林化城市建设,建立多元投资机制,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市化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规划区内建盖的房屋,应当具有民族特色。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依法进行治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对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资金的,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享受国家、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补助的照顾。在自治县财力不能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经费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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