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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巩固蔗糖、茶叶、橡胶等产业,发展林业、畜牧、紫胶和边境贸易,强化建材业、矿电业、旅游业,培育生物药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的各项权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和个人从事开发性生产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农业适用技术,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拓农产品市场,发展特色农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储备和公开交易使用制度,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建立和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加强草场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畜牧场,扶持养殖重点户、专业户,推进畜牧业产业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点发展高峰牛等本地优良畜禽品种,建立健全畜禽良种推广、饲料种植加工、畜禽产品加工、销售等服务体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禽的疫病防治,对入境和进入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严格检疫,做好疫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严格保护天然林、水源林、风景林,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发展替代能源,减少林木的消耗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商品林,发展林产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开垦、采矿、排污和乱砍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严防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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