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特困企事业单位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文[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界定我市市属特困企业、事业单位,健全市属特困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政策内生活待遇保障机制,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市属特困企事业单位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破产、倒闭、被拍卖等企业、事业单位,应从破产财产或者资产出租、变卖或拍卖收入中,按当年统筹标准优先为离休干部一次性留足10年的政策内生活待遇经费,对离休干部应当享受的医疗费、住房补贴等项生活待遇经费(以下称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经费)上交市财政账户;对离休干部应当享受的离休费、护理费、地方生活补贴、适当补贴、临时生活补贴上交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专户。现金和变现收入不足以按规定缴纳的,由市财政按有关标准逐年帮助解决。
(二)一类特困企事业单位。全面停产一年以上,无主营业务收入,职工全年领取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3个月(含3个月)且单位领导没有配备交通工具的,为一类特困企业、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经费,由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三)二类特困企事业单位。处于半停产状态,职工全年领取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6个月(含6个月)且单位领导没有配备交通工具的,为二类特困企业、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经费,由财政与单位按8:2的比例负担。
(四)三类特困企事业单位。处于半停产状态,职工全年领取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9个月(含9个月)的,为三类特困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经费,由财政与单位按6:4的比例负担。
特困企业、事业单位的认定以上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前三个季度该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资料为主要依据。
二、认定程序特困企业、事业单位认定实行企事业单位申请、市委老干部局和市收入管理局审核、联席会议研究、“一年一定”的程序:
(一)凡申请特困企业、事业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0月上旬向市委老干部局和市收入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市委老干部局和市收入管理局按照特困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条件,于10月底前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列出分类特困企事业单位建议名单,提交市特困企事业单位认定联席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