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宣传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典型,宣传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刑释解教人员典型,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营造有利于刑释解教人员安身立业的社会氛围。监狱、劳教所要进一步争取劳动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搞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推广和运用向社会企业推荐就业的做法,减少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周折。对符合低保、“五保”或社会救济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帮助落实有关社会保障措施。帮助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落实责任田或山林,原承包的土地、房屋被征用的,帮助落实补偿。加强对城镇籍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建立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安置改造不彻底、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或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刑释解教人员,减少危害社会的因素。不断拓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渠道,从实际出发,通过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进一步扩大安置就业,推进安置就业市场化、社会化。
27.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支持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将安置帮教工作与基层安全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四进社区”(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创建平安和谐社区等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在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现代公民道德教育活动中,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的道德、法制教育作为重点,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不断增强安置帮教的实效性。动员和组织安置帮教机构,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相关协会学会、高等院校、工青妇组织等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群体和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规律的研究,以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
28.大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全面、扎实地推进广州、深圳、江门、湛江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尽快落实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编制、经费等保障措施,尽快开展符合条件人员登记造册、管理教育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司法局、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倡导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指导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七、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促进农村稳定和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