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允许其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允许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工商、房管、土地、车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担保机构在设立、年检、代偿清偿、过户时,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以及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对应交纳费用按规定的幅度的最下限收取。
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一)成立新乡市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政府金融证券办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研究新乡市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指导、协调及监管,研究提出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大事项和资金筹措等意见和建议;研究政策性担保业务开展及对担保公司的奖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委,承担和协调有关具体工作。
(二)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应书面通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并参加财政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以此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和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组建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级,加强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合作,防止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四)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清偿有关债务,实行市场退出。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担保机构,根据不同程度,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担保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本意见的有关政策在实施中,凡与今后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出台的政策为准。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