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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协作银行应执行基准利率。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或本金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
  五、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一)信用担保机构在运营中要利用各种资金渠道增加注册资金,扩大担保能力和信用能力。政府将归集对企业的投资资金,对企业的投资以间接投资为主,周转使用,滚动发展。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为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决困难,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设立、增资扩股、政策性风险补偿、担保业务补贴等。担保机构对市属重点企业发生担保业务需要给予政策性扶持与补贴的,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担保机构对市、区共享税的企业发生担保业务事项需要给予政策性扶持与补贴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担保机构对其他企业发生担保业务事项需给予政策性扶持与补贴的,市属担保机构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县(市)属担保机构由县(市)确定。
  收益补贴。对担保机构因政策性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低于国家财政部的担保费标准的部分,用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使其担保费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担保费标准。
  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合规性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扣除自身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补偿。
  激励机制。政府对担保机构当年担保业务平均余额(加权计算)大于5000万元,且运作规范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分三个档次累进奖励:担保余额在5000-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按增额部分的0.5%奖励;担保余额在20000-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按增额部分的1%奖励;担保余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按增额部分的1.5%奖励。
  对单户担保机构的年度奖励额、收益补贴和风险补贴标准最高为500万元。风险补贴专项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奖励资金80%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20%用于补充工作经费。
  (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信用担保机构向省发展改革、财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工商、税务等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和减免有关税费。
  (三)营造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责,积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良好服务,指导担保机构建章立制、控制运作风险,确保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和担保项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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