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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应控制在担保机构当期自身净资产和受托管担保基金总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对单一客户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当期自身净资产和受托管担保基金总额的10%,经批准最高不得超过20%;担保机构对关联人提供担保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各关联人提供担保等各项业务,其关联人必须回避,不得参与项目决策、管理等主要工作环节,并且应当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单独陈述。
  (五)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费用的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
  (六)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要按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协议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要以不低于50%的注册资本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也可以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债券;用于对外非股权短期投资等业务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40%。
  (七)担保机构必须采取积极的反担保措施,由受保企业以其自身合法财产办理抵押、质押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保证等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八)严格界定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担保业务范围,完善决策程序。政策性担保业务是指政府确定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政府负责融资或纳入政府信用的项目,在经过担保机构评估后需要政府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对政策性担保业务按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进行,由担保机构评估提出申请,新乡市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四、推进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协作
  (一)担保机构要积极与金融机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业务合作关系,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管方面,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的运行机制,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对规模大、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可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具体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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