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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拓宽担保资金的来源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其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对政府投入的资金,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确定合理的投入方式,发挥好启动和引导作用,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担保机构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三)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完善担保服务,加强与银行沟通。担保机构在为企业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同时,要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提高信用和管理水平,增强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结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制定配套政策和监管办法,对行业准入、登记备案、风险防范、规范管理实行重点监控。要加快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控制与化解机制,增强担保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信用担保资金安全、稳健运行。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运作
  (一)各类信用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股东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组织形式原则上要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也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其他类型法人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城乡就业的科技型、成长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企业担保难问题。发挥竞争机制作用,由企业自主选择融资担保机构。
  (三)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合同审查制度,依法规范与被担保企业的关系,控制违约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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