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政文[2006]2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改善投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吸引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对新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投资不足,融资困难,是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重要途径,是转变政府职能,改善银企关系、强化信用建设,分散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是打造“信用新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进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政府引导、多元投资、规范管理、市场运作。发展政府出资控股或参股的混合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鼓励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建立的互助性和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和改进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和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担保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推动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健康有序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发展、金融环境、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多元化股权、科学化经营的要求,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