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粤司[2006]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司法部战略部署,现就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在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1.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当前我省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工农差距扩大的态势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业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农村生产力还相对落后,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总体上仍处于贫困状态,特别是“三农”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不断凸显,直接影响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司法行政职能,充分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保障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繁荣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开拓农村市场,推动社会需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2.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赋予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应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服务、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职能贴近基层、便民利民亲民的优势,并贯穿于新农村建设的方方面面,富有成效地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二、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指导思想
3.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结合我省建设“平安广东”的要求和本系统实际,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的职能,积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广大农民群众利益服务,努力把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