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新政办〔2005〕150号有关内容的补充通知
(新政办[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和人员经费上划工作,现就《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5〕150号)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划人员经市人事局、编办正式办理上划纳编手续后,市财政局根据县(市)、区上划人数,按照市本级全供事业单位实际执行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标准,确定县(市)、区财政上划经费基数,并纳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