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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市域范围内属于《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杭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导向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未列入审批和核准范围的项目);
  (四)企业建设标准厂房项目;
  (五)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六)其他国家、省、市规定需要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以及国家级开发区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办理备案。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统一采用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开发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其数据库实行计算机联网。在正式启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前,备案项目先实行纸质办理。
  六、凡应备案项目,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指定的备案办理场所,向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采购清单;
  (三)营业执照、生产(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等证明企业身份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的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项目业主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八、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各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当场说明理由。对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项目业主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备案的,撤销其项目备案文件。
  九、对予以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海关、财税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独立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可申请列为区、县(市)及杭州市、浙江省重点技改项目;可申请享受区、县(市)及杭州市、浙江省有关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对不予备案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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