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通告
(新政[2006]2号)
为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力度,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要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37号)文件精神,现就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通告如下:
一、市城市规划局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规划审批工作。只有依法取得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才能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到凤泉区(原北站区)北边界,西到新乡县西边界,南到新荷铁路以南,东到107国道以东,包括市辖四区和孙杏村、小店、关堤、古固寨、郎公庙、大召营、合河、大块镇等乡镇的全部或部分(具体范围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图),总土地面积约625平方公里。
三、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在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设立直属分局,在凤泉区、开发区设立规划分局,作为市城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以市城市规划局名义承办所辖区域内居民(村民)私有住房、单位临时建设、户外广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
四、凡违反城市规划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市城市规划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均属违法建筑,应无偿拆除。市房产、土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手续。
六、凡持有2005年11月1日前原各区建设局、新乡县建设局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居民(村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费凭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进行申报、登记。经所在辖区规划分局审核和现场复核,原审批项目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符合我市城市私有住房规划审批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规定标准追缴应补齐的费用后,在原证件上加盖“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合法有效证件专用章”予以确认。市房产管理部门可凭市城市规划局确认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