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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6]17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6〕1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81号)、《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73号)批准,根据厦府﹝2003﹞地329、330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高林和五通社区居委会占地面积816875.334平方米,作为高林-五通政府储备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  被收地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平方米│         │        │
│      │       │    │  )  │         │        │
├──────┼───────┼────┼────┼─────────┼────────┤
│厦门市土地开│政府储备用地 │储备  │816875.3│高林、五通社区居委│湖里区人民政府 │
│发总公司  │       │    │34   │会        │        │
└──────┴───────┴────┴────┴─────────┴────────┘

  二、被征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329、330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实地放样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179号文和厦府办〔2005〕213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严禁在上述被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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