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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1.经立项,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经认定,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但可以申请差额补贴)。
  2.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外著名专业认证机构合作建立,并设在企业的技术标准研发机构,可享受杭州企业研发机构的相应政策。
  (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可申请享受有关专利发明成果的政策。
  (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作为确定自主创新产品的重要依据;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
  五、申请程序
  (九)申请政府技术标准项目资助(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参加起草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正式发布的文本。
  2.参与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证明。
  3.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分会)落户批准文件。
  4.市级以上相应机构的验收考核报告。
  5.其它有关材料。
  (十)市质监局受理研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资助和奖励的申请。
  (十一)市质监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经委等部门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荐资助(奖励)项目及资助(奖励)资金,报市技术标准战略推进委员会审核认定。
  六、附则
  (十二)经市标准技术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承担先进技术标准研制的事业单位,可享受本办法政策。
  (十三)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先进技术标准研制,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四)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经委可根据本办法共同制定《杭州市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认定评价体系》。
  (十五)原有政策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十六)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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