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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加快具有核心技术先进技术标准的研制与采用,抢占产业制高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实施技术标准的企业、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
  (二)凡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从事先进技术标准的研制、参加标准化专业活动,并作为第一起草单位或牵头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二、组织管理
  (三)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杭州市技术标准战略推进工作委员会(机构),协调处理技术标准研制与采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质监局负责技术标准研制、实施的申请、评审、资助(奖励)管理等具体事项。
  三、资助条件
  (四)申请资助(奖励)的技术标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有利于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
  2.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我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3.涉及工业、农业、商贸旅游、检测验证、城市管理、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先进技术标准研制。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的研制。
  5.属于保障人体健康、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技术标准的研制。
  四、鼓励措施
  (五)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成果或行为经认定,可享受以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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