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融资担保的组织管理
  (六)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项工作的管理,并委托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再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申请补助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四、担保费补助
  (七)申请担保费补助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违规违法记录,联合担保业务的年担保费率不高于2%。
  2.孵化器等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法记录,联合担保业务的年担保费率不高于2%。
  3.独立担保或联合担保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
  (八)担保费补助标准:
  根据担保性质和年日均担保额的不同给予补助:
  1.年日均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担保补助经费为年日均担保额的1.5%。
  2.年日均担保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补助经费为年日均担保额的2%。
  (九)担保机构所得担保费补助资金总额的80%作为风险准备金。
  (十)担保费补助申请程序:
  1.独立担保或联合担保业务发生时,由担保机构将相关材料报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备案。
  2.每笔担保业务解除担保责任后,担保机构应将贷款银行出具的解除担保责任的文件报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复核。
  3.担保费补助每年结算一次。服务中心对上年度各担保机构年日均担保额及担保费补助额度进行核算,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4.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拨付担保费补助经费。
  五、再担保资金补助
  融资担保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代偿净损失时,政府用再担保资金给予补助。代偿净损失是指当创新型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为其代偿的金额减去反担保变现金额后的余额。
  (十一)再担保资金补助的标准:
  独立担保或联合担保为我市创新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净损失时,补助经费为代偿净损失的30%。
  (十二)再担保资金补助申请程序:
  1.担保机构在发生代偿时(应有明确的追偿责任、措施和期限),待追偿期满后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