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鼓励担保机构为创新型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我市创新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型企业与融资担保的定义
(一)创新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技创新为重要特征,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经济实体。
(二)联合担保是指由市级担保机构与本市其他担保机构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联合为我市创新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方式。
(三)独立担保是指市级担保机构单独为我市创新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方式。
二、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用途
(四)为鼓励我市担保机构为创新型企业融资开展担保业务,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统筹安排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资金,其具体分为担保费补助资金和再担保补助资金:
1.担保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担保机构为创新型企业独立担保和联合担保的担保费补助。
2.再担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担保机构为创新型企业独立担保和联合担保时发生代偿损失的补助。财政收入级次为区级(不含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担保机构,按本级标准的50%予以补助,其余50%由各区或开发区配套补助。
(五)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1.在杭州市国税、地税登记纳税[不含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市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经国家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双密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并经市科技局、财政局认同的科技创新能力强的企业。
2.发明专利、实施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经市规范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在杭州市国税、地税登记纳税[不含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的科技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