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孵化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创办,处在初创阶段、具有一定发展前景,且受指定孵化器指导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
2.从事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纯经营性企业除外),项目的产业化前景较好。
3.企业注册时间原则上未超过3年(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下。企业与孵化器主体签订的培育合同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孵化企业即退出孵化器。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
(四)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目标:到2010年,全市投入运行的孵化器达到50家以上,孵化器场地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在孵科技企业2000家以上,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聚一批创新创业的科技人才,培育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
(五)提倡“民办官助”,积极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和闲置房屋等,参与孵化器建设特别是专业性孵化器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共建孵化器。市区工业企业“优二进三”搬迁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一部分腾退土地用于孵化器建设。
(六)各区和有条件的县(市)政府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方案,坚持盘活存量与新添增量相结合,加大投入力度,以集聚创业人才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建设有特色的孵化器。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要将孵化器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明确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加快建设综合性、专业性孵化器,为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服务。
(七)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认定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予以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予以摘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创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管理工作。
(八)发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及其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推进孵化器之间的合作交流、资源共享和行业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受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可承担全市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咨询、评估等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