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认定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企业孵化工作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人员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的一种经济实体,具有集聚创业要素、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企业等功能。
(二)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认定市级孵化器需具备下列条件:
1.以孵化和转化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孵化器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2.具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地和为孵化企业孵化服务配套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其中直接用于孵化企业用房和为孵化企业提供公共科技配套服务的面积原则上占70%以上,孵化企业数(含场外)原则上在10家以上。
3.以转化农业科技成果为主,以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或特色农业产业基地为载体的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亩;以农业科研院所或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的,其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孵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专业大户10家以上,农业科技成果项目在10个以上。
4.具有较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按照孵化企业的入孵条件、毕业标准,有严格的退出机制,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5.孵化器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设立用于引导资助孵化企业完成科技项目的创业种子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