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量大面广的服务对象,具备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开展人才培养等基本功能。
4.能充分利用原有科技资源,整合本行业相关重点科技机构资源;合作单位间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和业绩,能团结协作、共建共享。
5.能够提供平台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三、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
(五)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平台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等进行论证咨询。
(六)平台建设采用边建设、边服务的运行方式。平台一般都应当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并采用理事会、股份制、会员制等形式,建立有效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七)平台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场所向社会开放,并通过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获取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凡市财政资金资助购买、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备,应当纳入公共科技基础平台。
(八)加强对平台的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对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将平台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
四、平台的扶持政策
(九)建设期内对平台的补助、建设完成后对服务绩效好的平台的奖励资金以及对平台开展服务活动的补助等在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纳入杭州市公共财政科技资源统筹管理范围。具体补助、奖励的形式:
1.对建设期内的平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采用分期补助方式,根据平台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情况以及实际投入情况确定分期补助金额。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以财政投入为主;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平台建设单位自筹为主,补助总额度为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投入运行的平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对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绩效考核优秀的平台予以奖励。
3.对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开展服务活动所增加的费用,据其绩效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平台建设中新购置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