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扶持科技企业发展
(二十九)扩大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对经济效益达到一定规模的科技企业,经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当年符合“两个低于”原则的,可在“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工资总额内按实际发放数予以税前扣除。
(三十)企业内部分配应当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对科技人员的工资及奖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据实作为技术开发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政策的企业,科技人员工资总额可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单独按实列支。
(三十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支付专职或兼职的关键科技人员的年薪或者其他形式的报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可据实列支,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七、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拨付程序
(三十二)完善和改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资金计划一经法定程序批准,市职能部门在确定的可用资金范围内,应加快项目的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投资额审核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工作,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实行国库直接拨付。市科技局、财政局要改进和优化政策审核和资金审核手段,加快审核速度和效率;市财政局要及时调度资金,在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单位的计划和拨付依据予以拨款,并将拨款进度信息及时传送到有关单位和市领导,以增强拨付的透明度。
(三十三)进一步明确审批手续和权限。
1.对相关政策已明确的资助标准,可以量化计算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直接予以拨付,并抄告分管市长。
2.对相关政策已明确资助范围但未明确资助标准的,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年初)确定的可用资金范围内核定项目的资金额度,送市科技局、财政局并列复核,报经分管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直接予以拨付。
3.对虽有相关政策但未列入年初预算计划且根据实际情况又必须给予支持的项目,须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与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科技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同意,并报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方能调剂资金予以支付。
(三十四)市本级企业的项目资助(奖励)全部由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各区(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企业的项目由市按资助(奖励)总额安排50%。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安排配套资金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