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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政科技资金落实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意见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3.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二十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1.对经认定在我市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5.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此外,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经批准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进一步支持和完善企业担保与风险投资运作机制
  (二十五)充实市级风险投资资金,降低风险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投资的风险。对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单个项目累计风险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稳定运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奖励。
  (二十六)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累计投资超过其注册资本60%的,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低于60%的,按其投资额占其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而发生的投资损失,按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二十八)对运作良好、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可实行再担保的风险补偿资助。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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